关于印发 《“银税通”业务操作规程》和《“银税通”系统岗位设置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避免税务机关收缴现金带来的麻烦和风险,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4年10月25日起,在长沙市区范围内全面启动“银税通”系统。现将《“银税通”业务操作规程》和《“银税通”系统岗位设置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推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银税通”操作业务培训
“银税通”系统业务操作培训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操作指导。各局必须在2005年1月份完成系统操作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纳税户签约和数据采集录入
各局自2005年1月份起,配合银行部门搞好纳税人“委托代收税款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录入和核对好所有纳税户的基本信息、税种登记(含双定额)信息和银行账号信息,做到边搞业务培训,边进行纳税人签约和数据录入,边委托银行代收税款。
三、应急方案
由于“银税通”系统是牵涉到税务、银行网络系统的一项大型服务系统,刚刚投入运行,可能存在不完善和不稳定的地方,一旦系统或计算机设备或网络线路出现长时间故障,各局应准备手工处理业务的应急方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市局信息中心。在“银税通”系统应用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或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或者通过地税内部网站的地税论坛反馈信息。
四、检查考核
“银税通”推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局可以依据市局“银税通业务考核办法”,结合征管质量考核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实施办法,对具体业务进行考核。市局将组织征管、计会和信息中心等部门的同志下到各局检查督促推广运用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银税通”业务操作规程
“银税通”是基于我局税收征管系统,通过和银行联网,使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正常申报的纳税人和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征收的纳税人),可以持银行的借记卡,通过银行24小时缴费机、电话银行、国际互联网、银行柜面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自行缴纳税款、取得纳税凭证的全新服务体系,是我局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重大举措。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提升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银税通”基本业务规程
(一)“银税通”登记与签约
1、纳税人到银行免费办理银行借记卡。
2、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纳税人、银行签订代收税款协议书。
3、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与银行的签约,在纳税大厅通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系统”,将纳税人银行借记卡号和税务登记事务进行录入绑定。
(二)“银税通”缴税与入库
1、纳税人应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缴税款标准,保证银行借记卡上有足够的余额用于缴纳每月税款。
2、纳税人可通过银行系统的24小时缴费机、24小时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POS机刷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款。
3、纳税期满后,银行对没有主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约从其银行借记卡上代收未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及时转入税收过渡户。
4、税务机关根据系统记录与银行进行对帐。
5、纳税服务大厅(包括税务所)按照纳税人缴税记录,逐户开具“通用完税证”交税务管理员分送到纳税人。
6、主管税务机关分税种、分预算级次汇总打印汇总缴款书,将税收过渡账户上的税款及时解缴国库。
(三)银行对帐
1、各分局(税务所)、银行对帐,主要是核对税务机关税收过渡账户税款金额。税收过渡账户税款来源包括:纳税人通过POS机刷卡交入的税款、纳税人通过银行系统自主缴纳和受托银行代收的税款、税务机关临时存入的税款。各分局(税务所)必须每天和银行进行过渡账户收入对帐,搞好税款清缴工作。
2、纳税人通过POS机刷卡缴税的,直接转入税款过渡账户,由各征收单位内勤在下班前打印当天“结算报告书”,逐笔核对当天的税款收缴入过渡账户情况。
3、各征收单位纳税人通过银行系统自主缴纳、委托银行代收转入过渡账户税款的对帐,由各分局“银行代缴(扣)税款对帐员(由会计票证岗人员兼任)”与受托银行核对后,与各税务所内勤负责核对。
4、由于征收实际的需要,税务机关收取直接存入税收过渡账户税款的对帐,由各征收单位内勤负责与银行核对。
5、各分局“银行代缴(扣)税款对帐员”与受托银行代收税款的对帐要求:
⑴ 按日通过电话与委托代收银行进行对帐,核对各税务所代收(包括纳税人通过银行自缴)税款笔数、金额,对审核无误的代缴(扣)税款事务通过税收征管系统予以确认。
⑵ 对审核出现错误的代缴(扣)税款事务即时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通知银行、税务所进行调整:出现税务征管系统有纳税(代收)记录,银行没有转账记录,税款确实没有入库的情况时,如果是由于通信故障原因造成的,应即时通知银行补扣,如果是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应由税务机关取消作废该笔记录;出现银行有代收税款(或重复代收)记录,而税务征管系统没有转账记录形成税务未达时,应即时通知银行将误扣金额退返纳税人账户。
⑶ 经对帐确认后的征收数据,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6、税收过渡账户余额达到1000元,或者连续超过3天(节假日不顺延)没有汇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要求分税种、分预算级次汇总打印汇总缴款书,将税收过渡账户上的税款及时解缴国库,过渡账户月底不允许有余额。
二、“银税通”业务一般规定
1、纳税人缴税、委托银行代收税款的起始时间由市局征管处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事先在征管系统内进行设置。在规定缴税期限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自主缴纳税款的,由银行从纳税期满次日开始,每天代收税款(滞纳金)一次,从纳税人账户代收入库。
2、管理部门税务管理员协助银行、纳税人签订“委托代收税款协议书”,各办税大厅录入员应在收到签约协议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消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3、在每一纳税期届满后一个工作日内,纳税大厅操作员应按照征管范围分科、组管理地域检索电脑记录的代收税款情况,及时开具“通用完税证”,交税务管理人员分送到纳税人。同时,按照征管范围分科、组管理地域打印《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提交管理部门税务管理员进行催报催缴。
4、管理部门税务管理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范围分送纳税人《通用完税证》,同时根据《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的记录,以电话、传真、税务专邮或直接派人送达方式向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催缴税款通知书》。
5、对按照催报催缴文书的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征收部门按照日常征收程序受理申报、征收税款,同时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6、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导致催报催缴不成功的,税务管理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纳税人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调查报告》,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在注册地生产经营的,再次发送催报催缴文书督促纳税人申报纳税。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注册的地址生产经营的,应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再次发送催报催缴文书督促纳税人申报纳税。
(3) 纳税人未在注册地经营,又未发现有新生产经营地的,将该情况记录,出具《调查报告》报告上级机关,转入失踪户调查管理程序。
(4) 对再次催报催缴无效,到期仍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视情况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7、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等情况,需变更委托代收税款协议,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收的税款,向受托方下达《终止委托代收税(费)协议通知书》,修订终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或更换收回受托方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税收完税证》等其他证件。
“银税通”系统岗位设置及考核办法
一、岗位设置
1、纳税签约信息录入(由大厅录入岗负责);
2、纳税签约信息解除(由审批岗负责);
3、银行代缴(扣)税款对帐(由录入开票岗负责);
4、通用完税证打印(由录入开票岗负责);
5、通用完税证分送(由税务管理员岗负责);
二、岗位职责、权限及考核标准
(一)纳税签约信息录入(由大厅录入岗负责)
1、岗位职责
⑴办理纳税人、银行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相关信息录入,并通过征管系统进行数据绑定、提交;
⑵ 负责“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录入后的整理归档。
2、岗位权限
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相关信息录入、提交;
⑵对录入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
3、工作要求
⑴ 操作符合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定要求;
⑵ 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业务;
⑶ 录入准确,处理正确,办事高效。
4、考核方法
计算机考核
5、考核指标
⑴工作量:单位时间内完成受理的业务量,分类型统计户数及金额;
⑵准确率:准确率=(移送的业务户数-累计差错户数)/移送的业务户数×100%;
⑶及时完工率:及时完工率=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的户数/受理业务的户数×100%。
(二)纳税签约信息解除(由审批岗负责)
1、岗位职责
⑴ 对已签约正常经营业户签约数据绑定解除;
⑵ 对已签约纳税人申请停业、注销的数据绑定解除。
2、岗位权限
⑴ 对已签约正常经营业户签约数据绑定解除;
⑵ 对已签约纳税人申请停业、注销的数据绑定解除。
3、工作要求
⑴ 对要求解除签约的纳税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解除签约操作必须是在月缴最后一天的次日起至当月底最后一日止;
⑵ 解除签约操作必须符合征管业务规定要求;
⑶ 审查及时准确,资料完整。
3、考核方法
计算机考核、检查或抽查
4、考核指标
⑴工作量: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业务量;
⑵准确率:
准确率=无差错的户数/解除签约户数×100%;
⑶及时完工率:
及时完工率=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解除签约户数/收到移送的户数×100%;
⑷资料完整率:资料完整率=已归档合格户数/应归档户数×100%。
(三)银行代收税款对帐(由会计票证岗负责)
1、岗位职责
⑴ 按日与委托代收银行进行对帐,对帐务核定无误的代缴(扣)税款事务通过税收征管系统予以确认;
⑵ 通过对帐发现帐务出现差错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处理;
⑶ 及时登记对帐日志。
2、岗位权限
⑴ 对帐务核定无误的代缴(扣)税款事务进行确认;
⑵ 对税务征管系统中的错误缴(扣)记录予以作废。
3、岗位要求
⑴ 操作符合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定要求;
⑵ 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业务事项,及时移送到税款征收审核岗;
⑶信息准确,办事高效。
4、考核办法
计算机考核、手工考核
5、考核指标
⑴工作量:在单位时间内核对、处理帐务差错事务的具体笔数;
⑵差错率:差错率 = 累计操作差错次数/待处理全部事务次数×100%;
⑶及时完工率:
及时完工率=在规定工作日内处理事务次数/当月待处理事务总数×100%;
⑷ 对帐日志登记:检查考核对帐日志是否登记及时,对重大事故处理的记录、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四)通用完税证打印(由录入开票岗负责)
1、岗位职责
⑴ 根据批量代收税款的情况按日打印通用完税证;
⑵ 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打印的通用完税证分送相关的管理科所、税务管理员。
2、岗位权限
分户或批量打印通用完税证。
3、岗位要求
⑴ 操作符合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定要求;
⑵ 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通用完税证的打印事项;
⑶ 按日及时分发开具的通用完税证;
⑷ 按规定开具“汇总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
4、考核方法
计算机考核、检查或抽查。
5、考核指标
⑴ 工作量:在单位时间内开具的完税证份数,入库税款金额;
⑵ 票证差错率:
票证差错率=票证差错份数/开具票证总份数×100%;
⑶ 开票及时率:
开票及时率=在规定工作日内开票的份数/接收应开票的份数×100%;
⑷ 票款入库率:
票款入库率=税款入库金额/开具税票金额×100%;
⑸ 打印《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清册》及票证分送情况考核。
(五) 通用完税证分送(由税务管理员岗负责)
1、岗位职责
⑴ 负责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票证(通用完税证)的送达;
⑵ 对扣缴税款不成功的纳税人(视同逾期不申报或申报不实、未缴入库或欠缴税款)发出催办、催缴通知,责令限期改正;
⑶ 对实行“双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核实纳税人停、复业情况,按照业务程序规定上报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⑷ 对催报催缴不成功的纳税人,提请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岗位权限
⑴ 为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⑵ 负责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纳税资料的初审和上报。
3、岗位要求
⑴ 操作符合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定要求;
⑵ 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超过一个月时间的新开业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管理的,以漏征漏管户处理;
⑶ 在逾期未申报的两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催报、催缴通知;
⑷对实行“双定”征收的业户,定税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未作调整的,以擅自减免税处理;
⑸税款结算及时、正确;
⑹按时完成其他业务事项。
4、考核办法
计算机考核、检查或抽查。
5、考核指标
⑴ 工作量:负责管理的范围、户数;
⑵ 税收任务完成率:
税收任务完成率=实际入库税款额/税收计划任务×100%;
⑶ 登记率:
登记率=抽查户数中实际已办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户数/随机抽查总户数×100%
⑷ 申报率:
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户数-非正常户)×100%
⑸ 入库率:
入库率=实际入库税款/申报应征税款×100%
⑹ 催报催缴成功率:
催报催缴成功率=催报催缴成功户数/催报催缴总户数×100%;
⑺ 资料完整率:
资料完整率=实际已归档户数/应归档资料户数×100%
⑻处罚率:
处罚率=处罚户数/应处罚户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