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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中央银行借款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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