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重组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如何确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 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四条规定:“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二)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三)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 上一篇
个人互换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下一篇 →
金融企业应如何计提与核算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