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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是否还需要重复披露信息?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规定:“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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