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六、损益类--6061汇兑损益”的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二)采用统账制核算的,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期(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采用分账制核算的,期(月)末将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货币兑换”科目余额按期(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余额进行比较,为贷方差额的,借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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