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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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