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8-06-1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 上一篇
什么情况纳税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下一篇 →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限是?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