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时间:2020-01-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
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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