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问答 ›文章详情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时间:2020-01-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第四项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