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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取消青海弘大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等4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规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第五部分“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取消青海弘大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等 4 家(附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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