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部分内容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9号),本文自2018年11月12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现对发布的《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号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二手车经纪收取的二手车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二手车经纪机构发生二手车购进、销售行为的,属于二手车经销业务,应按销售旧货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二手车市场不直接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的,就其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有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将其二手车经营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按销售旧货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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