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400号)要求,现将《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此次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以下称发票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发票使用管理,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以票控税管理措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震慑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提高税法遵从度,深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效保障税收收入。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发票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由邹俊副局长任组长,票证中心、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科、征管科、纳税服务科、信息中心、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发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科室相关人员组成,票证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发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事宜。
三、职责分工
票证中心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统筹安排以及发票专项检查日常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各地发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同时,做好发票检查各类报表数据的归集汇总上报。
办公室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局官方宣传平台(微信公众)发票举报案件的流转处理及投诉情况数据的统计汇总。
货物和劳务税科与票证中心一同配合征管科确定《发票违法违规纳税人名单》和全力配合此次发票专项检查及发票后续管理工作。
征管科会同票证中心、货物和劳务税科确定《发票违法违规纳税人名单》和全力配合此次发票专项检查及后续管理工作。
纳税服务科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受理和相关业务咨询解答工作;降低发票违法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并在税务网站或新闻媒体曝光降低信用等级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投诉情况数据的统计汇总;督促各地发放发票检查涉及的宣传资料,并根据政策规定督促全市办税服务厅规范增值税发票代开。
信息中心负责对接省局信息中心有关工作和配合此次发票专项检查过程中的技术保障工作。
稽查局负责检查实施过程中管理评估部门移送的涉及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督促各地对检查实施过程中管理评估部门移送的涉及虚开发票案件查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等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并报送发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1.做好宣传营改增相关政策、强化发票使用相关制度规范宣传工作;2.对辖区内发票投诉案件的查处办理;3.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发票检查工作;4.对本单位发票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工作;5.对地税发票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并统计汇总;6.统一发放和督促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索取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市局统一印制);7.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的通告》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张贴、告示;8.《江西省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纸质表的发放、接收,并对有关表格数据进行分析、汇总;9.按照税总函〔2016〕455号的附件1、附件2、附件3及本方案的《代开发票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2)格式按时汇总上报有关统计表。
各地此次发票专项检查由办税服务厅牵头,其他部门全力配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按照税总函〔2016〕455号和赣国税函〔2016〕400号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同时,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原地税发票,尤其是明确的生活服务业(酒店、饭店等)、商业零售业等行业应列为检查的重点。
根据《代开普通发票检查工作方法》(附件3)的内容及要求,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含使用金税盘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五、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纳税人自查,主管国税机关组织检查,省、市局重点抽查的方式。
(一)纳税人自查。由纳税人根据自查情况填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加盖公章)报送至办税服务厅。新试点四大行业增值税纳税人自查面达到100%,总局、省局已列的重点防控企业必须自查,省、市局已列的疑点企业必须自查,其它企业按行业种类划分自查面不少于20%。
(二)主管国税机关开展自查和组织检查。各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税总函〔2016〕455号和赣国税函〔2016〕400号明确的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以及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在纳税人自查结束后,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生活服务业(酒店、饭店等)、商业零售业,重点检查面不少于纳税人自查面的30%。
(三)市局重点抽查和迎接省局重点抽查。市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增值税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和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缴销,以及重点企业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做好省局重点抽查的准备工作。
六、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起至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部分阶段工作交叉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部署阶段(9月20日至9月21日)。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学习传达总局、省局发票检查实施方案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9月20日至9月30日为纳税人自查和主管税务机关自查;9月20日至10月10日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开展对纳税人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市局集中组织人员在10月15日前完成对县(市、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部分纳税人自查情况的重点抽查工作。省局从10月15日开始对我市专项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阶段为整改总结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8日)。各单位在开展检查、抽查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认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管理机制,以进一步推进增值税发票规范化使用及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检查工作中要按照《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计划表》(附件4)严格落实检查责任,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全力以赴完成检查工作。对开展此次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和上报数据和材料不及时准确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问责,通报批评,并作为绩效考评分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单位要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索取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及时受理发票问题投诉,责成相关人员限时解决,延时办理予以追责。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要及时移交稽查局进一步查处。对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规范、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和案件曝光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总结汇总检查有关情况。10月14日前向市局(票证中心)报送经县(市、区)局分管局领导审定的专项检查报告材料(包括检查工作的主要方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以及各类表格。10月28日前向市局(票证中心)报送根据《代开普通发票检查工作方法》要求开展的检查报告,以及本方案所附《代开发票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附件:1.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表
2.代开发票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
3.代开普通发票检查工作方法
4.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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