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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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