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软件备案及数据报送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加强税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587令)(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纳税人使用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软件进行备案,同时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现对此项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备案问题
(一)备案范围
1.纳税人自行开发或购买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软件,包括纳税人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配发统一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软件。
2.除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防伪税控系统、自治区国税局推行的《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外,由各市国税局向纳税人推行的机打发票系统。
(二)备案纳税人
领用机打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自治区国税局推行的《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票的纳税人。
(三)备案时间及操作流程
1.备案时间
(1)纳税人正在使用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电力生产、电力销售行业的纳税人备案工作要求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
(2)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的,在领取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前完成备案登记。
2.操作流程
(1)现有纳税人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备案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首先向纳税人发放和收回《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备案表》(附件1),然后由税源管理部门人员录入到《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非网票用户录入”模块中。
(2)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备案工作由办税服务厅负责。首先向纳税人发放和收回《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备案表》(附件1),然后办税服务厅人员录入到《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非网票用户录入”模块中。
(三)其它工作要求
税源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审核《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备案表》(附件1)表时,对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具体要求详见《公告》),应要求纳税人使用自治区国税局免费提供的《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数据报送问题
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数据报送工作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安排,各市国税局配合执行。2014年内依次安排电力行业、医药行业、运输行业、商品批发和零售、供水及其它行业完成开票数据报送工作。各行业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的接口开发工作由自治区国税局组织完成并公布接口标准。
自2014年5月1日起,凡自治区国税局已经开发完成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接口并公布接口标准的行业,该行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纳税人应在接口标准公布后60日内,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报送2014年以来开票数据,以后开票数据在48小时内上报;纳税人到期仍不能报送开票数据的停止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
执行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附件:1.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软件备案表
2.操作说明(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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