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行、纳税人四方协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放管服”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46号)文件要求,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具体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书》,签订方式由原来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签订,统一调整为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联合签订。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即可同时办理国地税委托缴税业务。
二、公告实施前已分别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书》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签约,可在涉及办理扣缴税款账号变更业务时再重新签订四方协议。
三、四方协议由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印刷,纳税人可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四方协议文本。
四、已实施四方协议的博罗县国家税务局、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继续按照《博罗县国家税务局博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国税、地税、银行、纳税人四方协议的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款四方协议书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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