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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部分车辆销售企业代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五、第六、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网点信息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网点信息(见附件)

  二、委托代征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网点信息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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