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的公告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精神,现就相关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文书种类
对国税部门所征收税费的催报催缴类文书和核定类文书推行集中公告送达。
二、集中公告送达方式
(一)税费催报催缴类文书
按时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我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将按月对当期发生逾期未申报或未缴纳相关税费行为的纳税人,通过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fs.gd-n-tax.gov.cn),以公告送达方式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费)。对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责令限期申报、缴纳税费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再送达纸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费)。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打印。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将采取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方式对即将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纳税人进行期内提醒,对已逾期且被公告的纳税人进行情况告知。
(二)核定类文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我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将对定额执行期期满后重新核定定额且核定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过统一公告的方式集中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不再送达纸质文书,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打印;若核定内容有调整的,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纸质文书。
如有新增、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手机号码的,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以便接收短信和电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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