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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湘桥区及枫溪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潮安区、饶平县及其他区域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三)经济适用住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对于本公告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将执行本公告确定的计税毛利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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