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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确保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要求,经双方协商,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

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已正式发布的行政区划代码,各地在办理相应登记时应确定其为唯一标准;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划代码的各开发区(含高新区、风景区),其行政区划代码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6位行政区划码”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地税部门跨行政区域设立的分局,如征收管理分局、直属分局和涉外分局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国、地税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应高度重视税务登记代码编制工作。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各项分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如数据清分)将依据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而不是纳税人识别号。所以,各地在办理相关税收业务事项时应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附件:1.安徽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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