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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联合办理个体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个体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个体税务登记解读(略)

2.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略)

3.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传递单(略)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5日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个体税务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国税发〔2014〕167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办证工作目标主要实现“五个一”,即:“一窗受理、一套资料、一个代码、一份证照、一站办结。”

(一)一窗受理。设立联合办证窗口,统一实行一窗受理。

(二)一套资料。纳税人申请设立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时,提供一份相关表格及附列资料。

(三)一个代码。对同一纳税人,国地税实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四)一份证照。纳税人在联合办证窗口领取印有国地税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五)一站办结。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填写税务登记表的内容符合要求的,联合办证窗口当场办结。

第三条 联合办证范围在《关于印发<蚌埠市国税局蚌埠市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蚌国税发〔2008〕97号)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包括个体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属于国地税共同管辖的应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

第四条 联合办证机构为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窗口。

第五条 联合办证原则:

(一)国税、地税共管户登记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纳税人只须在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证即可,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的通知》(皖国税发〔2014〕208号)的规定执行。税务登记证分别加盖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印章。

(二)国税、地税联合办证实行“谁受理、谁发证、谁负责信息传递”的工作制度,不得争抢或推诿。双方在接受申请时,应将申请资料统一编号,按要求交换传递。

第六条 个体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个体纳税人,只需向办证窗口的国税、地税一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个体纳税人只需提供一份办证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窗口按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受理窗口即为纳税人打印发放证件。属于临时税务登记范围的,打印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缺少的资料或重新填写。

第七条 个体纳税人变更登记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联合办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时,可持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到办证窗口申请变更,办证窗口接收资料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变更登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所需资料。

第八条 个体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事项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对共管户个体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由办证窗口按照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纳税人的同一项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国税、地税一方已经进行处罚的,另一方不再予以处罚。

违章处罚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应统一执法标准,公平、公正执行。

第九条 国税、地税部门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料信息交换:

纸质登记资料由接收单位就地装订存档,不需传递。电子登记资料分别由国税、地税的市纳税服务部门按天汇总,在登记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时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交换。

接收信息的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应安排专人在当天及时录入登记信息(违章处罚信息除外)。

设立登记类电子资料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扫描件、设立税务登记清册;变更登记类电子资料为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扫描件、变更税务登记清册。

第十条 在联合办证实施后,对原有两家户籍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整合做到国税、地税共管户信息完全一致,并实现共享。其他未尽涉税事项,由国税、地税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三县国税、地税局比照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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