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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于2014年7月22日、10月23日分别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其中,“27号文”公布取消了2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1项涉税职业资格认定事项;“50号文”公布取消了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到我省国税部门。现就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决定精神,做好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管理,不能一放了之。要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国务院已取消项目调出对外公开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继续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大力推进“阳光”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我省国税部门8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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