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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相关单位:

国务院于2015年2月24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了1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取消“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现就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及时取消相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审批事项目录,清理修改本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调整征管流程,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强化审批权力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我省国税部门13项)

2: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我省国税部门1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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