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接近尾声。所得税汇算工作年年都做,但问题仍然很多。万仗高楼平地起,要想汇算做的好,基础工作不能少。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业务流程账务处理是基础,纳税调增调减是过程,最终缴纳税款是结果。所以搞清楚业务流程以及账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
下面仅就所得税汇算实务中需要搞清楚的几个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对大家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关注这两个科目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果计提坏账准备,但并未实际发生损失时,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如果款项收不回来,真实发生坏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要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号》)
二、存货
1、关注企业存货中是否有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等损失,如实际发生上述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要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表,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号》)
2、存货中是否有暂估入库,如果年末仍有暂估入库,发票未到的情况,应及时索取发票。如果在汇算申报前取得发票,已结转的营业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可不作纳税调整。但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前仍未取得发票,则有可能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并非全部都要调整,而是要分清楚哪些需要调整,哪些不需要调整。如果暂估入库未来发票的存货,并未被生产领用,或者已被生产领用,但仍在生产车间,还未形成产成品,或者虽然已经形成产成品,但仍在产成品库中存放,并未进行销售,这些情况下均未影响损益,均不作纳税调整。只有暂估入库未来发票的存货最终形成产品而且已经对外销售并确认了收入,按配比原则同时结转了营业成本的这部分存货,才影响了当期损益。此部分存货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如果是商业企业,一买一卖,比较好计算,如果是生产企业,可能就要费一翻周折,想要准确计算,难度较大,比较考验财务人员的水平。
三、固定资产
1、关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果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无特殊规定或者未执行加速折旧政策,要进行纳税调整。
2、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是否有提冒的现象。甚至把固定资产原值提成负数了,还在提。是否有应该计提折旧,但财务处理时忘记提折旧的情形。如有此类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调整。
3、固定资产是否有盘亏、丢失、报废、毁损的情况,如果有上述情况可按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要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纳税申报时仅需填表,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5号》)
4、有无新购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确认是否准确?有无应计入固定资产,但直接计入费用在当期扣除?或者应直接计入费用中扣除的支出,会计处理时却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如果有此种现象应作调整。
5、是否有在账务处理时按企业会计制度或者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却按税法相关规定扣除,或者是一次性记入费用中扣除,产生税会差异,如有此种情况,要做纳税调整。
6、固定资产是否有评估增值,评估增值部分会计处理时按会计准则正常计提折旧,但按税法规定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却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有此情况要做纳税调整。
四、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关注点主要是购入无形资产开始进行摊销的时间确定。当月购入当月可以摊销,如果有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可以按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如果没有约定使用年限,按税法规定不得低于10年进行摊销。
2、自主研发的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可以加计75%进行摊销在税前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五、长期待摊费用
1、关注长期待摊费用有没有未摊销、少摊销或者多摊销的情况,如果有此情况及时调整账务处理或者进行纳税调整。
2、费用科目中列支项目是否有应该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但一次性在费用中列支情况。如果有,应进行纳税调整。
六、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是否有应付但付不出去的情况,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账务处理时进行核销,所得税汇算时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预收账款
1、预收账款与签订的合同进行比对,看是否有已经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仍未确认收入情况,如有应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收取预收账款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并未履行,但按双方协商或者是合同约定,该款项不退。如果有此种情况预收账款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以前年度纳税调整事项
梳理一下以前年度纳税调整事项,是否有以前年度进行纳税调整过,涉及本年要进行对应纳税调增调减的事项,如果有此种情形要及时纳税调整。
九、年末计提的工资薪金及全年奖金
年末计提的工资薪金及全年奖金是否已实际发放,有未实际发放的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实际发放的金额与计提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十、各项费用
1、关注是否有跨期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哪一年发生的费用应在哪一年税前扣除,不得提前和滞后。
2、费用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中是否有应属于招待费或福利费,教育经费等限额扣除的费用在其他非限额二级科目中列支情形,如果有此种情况要先进行二级明细科目调整,再按税法相关规定按比例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3、是否有不合规票据入账,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4、是否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果有此类费用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十一、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要分成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这种支出要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种情况:也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对方为单位的,但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这种情况下,作为对方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此项费用为应税项目并且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了,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要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这项支出没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可以用对方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上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凭这些资料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如果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定是从对方取得的非发票的凭证,比如某公司因为违约造成合同未执行,按合同约定支付对方一笔违约金,因为合同并未执行对方收到此项违约金应记入营业外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可凭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相应的合同要留存备查,以及付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的证明材料。
(2)如果对方为个人的,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建议支付给个人款项时要留存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对方收款证明等资料用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减少企业的税收风险。
3、境内发生的支出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然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凭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如果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则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未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可以凭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没有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的资料证实支出是真实的,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主要包括: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重点提示:前款第(一)、(二)、(三)项为必须具备的资料。